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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名言【86句文案集锦】

2023-05-30 15:50:53 句子大全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名言

1、A.胜人者力,自胜者强。--《老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名言)。

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3、(解析)段海燕的无私奉献行为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不仅积极承担了社会责任,有助于他人和社会,延伸了生命的价值。因此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与段海燕获奖原因相符的名言警句,选项A正确;BCD不符合题意。故选:A。

4、  如果接受这里的字面观点,就会得出以下几点。第我们把法律描述成不正义就有点脑筋错乱,因为从定义上看,我们根据正义来评价法律显然是超出了这个概念的逻辑限制。第背离法律永远是道德上错误的,除非它能基于其他道德考虑得到辩护。第这种其他的道德考虑不能基于法律的不正义,因为它不可能是不正义的。由于当代很少有人相信这点,我们这里更多的是表明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9)

5、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

6、不仅在理论方面,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对富勒法观念的运用,或许也能为实际中法律与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带来启发。

7、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法国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

8、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9、A.失之桑榆,收之东隅B.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10、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自然法学者与分析法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抒己见,创造出灿烂的法律思想。19世纪初,在西方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观念因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而走向“没落”。但在进入20世纪的时代更迭之时,西方技术飞速发展,社会激变,一些国家陷入法西斯主义的浪潮,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受到冲击,迫切需要新的法观念构建适应时代的价值判断体系。实证主义法学不再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建立在古典自然法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自然法学应运而生。许多优秀的新自然法学者也因此走上法理学法哲学的历史舞台,朗·富勒便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11、法律是约束,道德是良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为了建设美好的社会,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名言,希望能帮到你。

12、尽管富勒的理论有诸多疏漏之处,但不可否认其在法学理论领域的卓越贡献。他拓宽了道德的定义,重新界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自然法学派带来了新的活力。富勒的这些疏漏不是足以推翻其思想根基的巨大缺陷,而是这棵耀眼的理论之树上还未萌发的新叶,有待法学界的后辈探索。是否有方法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规则与法律?外在道德如何纳入法律与道德的体系?现有理论体系中的部分混乱表述何以重新组合得到更明确的表达?在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时借用了经济学理论,而在20世纪后期美国发展起经济分析法学,其理论会否存在可借鉴之处?富勒虽涉及了法律的互动观,但相关的内容并不是他论述的主体,相信还有许多内容值得研究。限于时间与篇幅,在此无法作出更多的阐述。

13、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管子·禁藏》

14、为什么做人要低调?哪个人定的?我们来看看什么人低调;杀人犯及干坏事的人才低调,为了逃避法律惩罚。有贪污犯当大街喊自己是贪污犯的吗?有很多人用低调来掩饰自己的弱点。人只要遵守法律,释放自己的真实个性有什么不好?

15、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德)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名言)。

16、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法制和审判》

17、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18、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19、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2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政府论》

21、人是群体性动物,个体的生存、繁衍是和群体社会的繁荣、衰退有着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经年累月的进化,形成了一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即“道德”,它的存在与用途是为了以保护群体利益为核心。

22、  (2)莱昂斯对很多人的观点概括未必符合其作者的本意,这里的要求是:只要这种概括是人们对这些作者的一种平常解读,甚至只说是一种合理的重构即可。这样做一是为了论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另一个则是为了逻辑上的严密性。

23、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些喝酒上了瘾的,是因为做了错事而受到良心的呵责的人。人人可以注意到,过着不道德生活的人比旁人更缺少不了使自己昏迷的药物;强盗或小偷,赌徒与没有麻醉品是不能生活的。——托尔斯泰

24、  只有当我们不接受一种机械式的法律观念时,不偏不倚对于形式正义才具有相关性。这种法律观念下,官员有时候面临着几个合法的备选项,必须做出重大的选择。如果形式主义者也相信合法的备选项也受制于正义之名的批评,那么他必须相应地限制他的形式正义,因为官员在法律之内行动的简单要求不能使得形式主义者可以在合法行动之间进行区分。为了评价它们,形式主义者必须加上法外准则。严格来说,当官员面临自由裁量时,法律的约束已经被穷尽了。这个时候可以援引不偏不倚作为补充标准。由此导致的观点是,给定法律本身不能完全决定什么构成了它的不偏不倚的适用,执行正义在于把法律不偏不倚地适用于特定案件。尽管纳入了法外标准,这种观点还是在原初意义上的那个形式主义,因为它认为遵循法律是执行正义的一个必然条件。

25、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26、作者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更加接近于愿望的道德,但其又是法律“合法”的必然条件。所以实际上,法律不仅需要实现义务的道德,还需要实现部分愿望的道德。而法律的外在道德的相关论述颇少,只能姑且将外在道德视为实体的道德,也就是公众更为熟知的那一类、不应该由法律规定的“道德”,它的作用,是让法律符合当时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使相应的价值理念发生变化,这也就导致法律的外在道德具有相对性,在判断具体案件、对待外在道德时,往往强调法院的中立性,这也是传统观念中法律不应规范高尚的道德的体现。

27、富勒的结论不一定是有巨大缺陷的,他真正的漏洞在于论述的混乱。富勒的主要论点集中在书的前两章,但前两章的许多论证缺陷是在后文中补充阐述的,若不对此进行整理,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论述相对零散。整个论述的其中一项失败之处在于,富勒非常着急地想要把我们平常所说的“道德”,纳入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体系,但这非但不会帮助读者理解,反而还会使读者落入“法律控制道德”的困境,或者法律无法保障基本的秩序的疑问,造成了更多的误读。笔者经过反复整理后终厘清富勒的原意,在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上,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本就不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如说义务的道德是基础,法律必须建立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探讨对愿望的道德的遵从。将一种道德归为义务的道德还是愿望的道德,是由该种道德与这二者的本身性质的契合度决定的,而并非简单地以“法律是否必须实现”为根本内容。在阐释清楚最根本的体系之后,再行与社会公众常说的“道德”相比较,引入新的概念,或许会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

28、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一直被认为是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本文试图介绍莱昂斯的观点,从而让我们对此具有一个较为全面且系统的画面。在笔者看来,莱昂斯在两方面值得我们重视。首先,莱昂斯打破了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常规认识,即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看成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水岭:法律实证主义者被认为接受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自然法学者则否认这一点,认为恶法非法。莱昂斯提出较为充分的论证表明,分离论无法成为这个分水岭,并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各种可能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第在方法上,莱昂斯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英美的分析风格,通过概念的区分以及观点的澄清来有力地表明,分析风格并不是玩弄语词,也不仅仅是逻辑分析,而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我们澄清事实与观点,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性。

2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30、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31、从整本书的谋篇布局来看,作者着重地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相关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法律的外在道德的忽略。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如何共同保障法律的道德性,它们被纳入一个“法律-道德”体系时,其体系地位关系仍然模糊。作者并未指出法律的外在道德是否确切属于愿望的道德,又甚或是无法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评价体系评论它?他通过法律的实体自然法对法律的外在道德进行了界定,要求道德观念必须在法律内容中得以体现,换言之是在自然法观念的引领下,法律的内容要怎么设计,从而让社会达到至善的价值诉求。可是该如何认定所谓的“至善的价值诉求”?作者并没有对此给出清晰、明确的概念。西方社会长期追求自由主义,人们追求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以及社会自由,但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不相同,常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价值冲突,比如常见的言论自由与种族、性别平等的冲突,此时也总是有不同的取舍,这些因素也使法律的外在道德争议不断。作者在书中简要提到了法院对待外在道德应采取的“中立性”态度,这或许是他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也反映了新自然法学中相对自然法和绝对自然法相结合的特点,然而作者未能对此问题展开详细的论述,读者往往容易错过这些藏在细节之处的精妙解释。

32、本文来源:周宁县公安局 张纪须在此表示感谢!

33、  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发现,尽管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但他们却依然倾向于表示法律涉及到对于权威的正当要求,并且是我们需要尊重的。也就是说,很多人认为我们有一种自动的义务来服从法律要求。正是因为这点,莱昂斯觉得我们极有必要澄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然后我们才有可能搞清楚我们是否有义务来服从法律要求。(18)根据对以上理论的理解,莱昂斯得出了他关于服从法律的义务问题的答案:法律是道德上可错的,我们并没有任何自动的义务来服从它,法律必须通过自己满足道德标准的行动来赚得我们的尊重,从而使我们服从它。

34、而“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原则对法律的公信力提出了要求。这里所说的一致性是指从立法到执法之间所具有的稳定状态,但这种状态极易招致多种因素的破坏,如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对法律解释的偏差、执法人员的腐败等等。这种状态一旦被破坏,法律原有的权威与公信力将不复存在,而一个不被信服的法律最终也只会变成一纸空文。近年来,司法腐败的问题较为严重,这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敲响了一个警钟。那么该如何维护立法与执法之间的一致性?不如从正当程序入手。首先,我国在部分法律领域内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过高,导致个别腐败的法官僭越自己的解释者职责,进行权力寻租。所以,对于这部分法律领域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予以合理的限缩,让法官从创造者回归解释者的角色;其次我国部分法律规定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适用者往往只能从立法者的意图出发对法律规定进行推断,而推断本身便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不仅不一定能真正还原出立法者本意,也损害了法律的客观性。所以我国应当吸纳更多的专家学者为法律的制定建言献策,从而提高立法技术,避免模糊的法律规定的出现;最后,加强对执法的群众监督也是保持一致性的有效途径。

35、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形式主义只取决于按规则行事,那么它就没有办法区分法律规则与语法规则等其他的规则。如果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那么这也不能从它们都是规则来决定。如果援引的考虑不是法律规则中固有的东西,那么这种考虑也是失败的,因此按规则办事不能为形式正义提供支持。

36、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37、“文明因不同而互鉴,因互鉴而精彩。”下列选自《平语近人》中的名言警句,与此观念一致的是(  )

38、  对富勒的主张而言,这两个命题必须都正确而且彼此之间要具有逻辑必然的联系。但是莱昂斯指出,这两个命题都不是必然正确的。这可以通过溯及既往法来加以分析。一方面,只要我们同意人类无法改变过去的行为,溯及既往法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就肯定并不指往它们可以调节人们以前的行为。对于这些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而言,法律本该是可遵循的这个假设被驳倒了。这也就相当于说,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并不必然带有这种意图,即这个法律必须是可遵循的。由此,富勒的主张变成了:如果法律制定者想要制定行为指导,那么他们承诺了使得他们的要求是可遵循的。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可以走到这一步,那么我们还可能以其他方式故意制定不可遵循的法律规则,这在逻辑上是完全可能的。然而,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要表明的是在法律必然满足他的八个理想中所表现出来的可遵循性。

39、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

40、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41、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42、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利维坦》

43、兽性是生物的本能的自然行为反映,如抢食护食、弱肉强食、争夺交配权等,并无善恶之分。而人性是人经过大脑思考而表现出来的语言或行为的总称,具有比动物更加高级的思考能力,有善恶之分。

44、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 ——孟子。

45、P11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汉•刘安《淮南子•汜论训》

46、(解析)正确认识自己,可以通过自我观察、与他人的比较、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来实现。根据教材知识,分析各个选项可知,吾日三省吾身,意思是要善于自我反省,A正确,不符合题意;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启示我们要全面认识自己,既要看到优点,也要看到缺点,B正确,不符合题意;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体现了认识他人和自己的重要性,C错误,符合题意;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意思是不能用老眼光看待问题,体现了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D正确,不符合题意。故选C。

47、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各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谴责来弥补。

48、天地虽然广袤无垠,但是黎民百姓才是国家的根本。唐太宗君臣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从民欲、顺民心,使民安乐的政策和措施。并且带头崇尚节约,杜绝奢靡。正是有了这样的认识和措施,“贞观之治”成了中国专制社会盛世的高峰。

49、对这些思想的剖析恐怕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富勒本人就已经试图将理论运用到实践。我们不妨将目光转回其思想发源之初,回到富勒与哈特的论战,再次审视“告密者案”。

50、  支持这种形式主义的论据首先在于它能够解释这样一种直觉。即不管一种法律本身是否是正义的,对它的适用都可能是正义或不正义的。有很多执行的不正义本身不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正义性,这里的不正义在于法律执行的方式,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道德属性。形式正义能够非常轻易地解释这种现象,这是人们认可形式正义的理由之一。

51、  (8)J.Austin,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262n.23(I.Berlin,S.Hampshire&R.Wollheimeds.1954)

52、在尝试对富勒的法观念提出谨慎的批评之前,我们不得不再次回顾《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整体思路,以避免出现毫无根据的指摘。首先道德被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有一个分界线,但这个分界线的位置很模糊,甚至完全没有确定的可能。义务的道德产生之后,便产生了一种规则,和对应的义务关系,一种愿望的道德使这种规则变成法律,这种愿望的道德被归纳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有八种典型的情形,但在实际中这八种内在道德常常无法同时达到,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则完全无法成为法律,而是有法律的道德程度高低之分。当然,在规则与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个分界线。法律不仅有内在道德,还有外在道德,它解决的是更加高层次的问题,即“使法律成为好法律的问题”,更类似于我们常说的“良法”。法律的内在道德是程序性的,被称为“程序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实质性的,被称为“实体自然法”。书中充斥着大量巧妙的比喻和对批评者诙谐的讽刺,但富勒有时忽略对其类比对象与本物的相似性论证,而沦为对对手的挖苦。我们必须抛弃这些有趣的语段,深究富勒逻辑本身之谬误,看到那些被幽默的比喻掩盖的理论漏洞与论证不清。

53、  莱昂斯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真正、最重要的理由来自于法律的社会观念。一般的法律社会观念是这样的:法律的存在即内容是由社会环境下的人的某范围的事实所决定的——关于人类行为、历史、制度和信念等的事实。也就是说,识别法律的内容和决定其存在只取决于能够以价值中立术语描述的人类行为的事实,不用诉诸道德论证而能适用。(16)

54、  当然,富勒可能会主张,惩罚,至少制裁是嵌入了法律概念本身之中的。正如假定法律本该是可遵循的那样,不满足它们则本该是受惩罚的。法律并不是一组中立的允许或不允许某些步骤的规则。莱昂斯对此的回答是,只要法律体系能够没有制裁而存在,那么批判法律要求是不可遵循的并不蕴含任何需要使用制裁的东西。莱昂斯设想了一个没有法律制裁的法律体系在逻辑上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尽管在现实世界中也许无法存在。(13)

55、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56、美德与过恶,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在任何地点,在任何时代,为公益作出最大牺牲的人,都是人们称为最道德的人。——伏尔泰

57、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58、B.人者固非可孤立生存于世界也,必有群然后人格始能立

59、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60、    总之,法律与道德即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制度及体系是立足于伦理道德的基石,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同时,道德的实施也需要法律的保障。要想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如此才能更好更快更科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1、忍耐——肉体的小心和道德的勇气的混合。——哈代

6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63、  法律实证主义者在此有一个严重的混淆,即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正当性。我们知道,前者存在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是法律要求以某种方式行动,这一般被假定不蕴含任何道德条件。但是有很多法律实证主义者把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看成是平行的,认为它们都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理由。但是做出这种推理的时候,他们就做出了支撑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假设,即法律,而不仅仅是道德,都具有某种正当性来决定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我们的行动应该如何被恰当地评估。(15)

64、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意)拉布里奥拉

65、C.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66、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肩负的责任。下列符合这一观点的名言警句是()

67、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的个人自尊感,就不能形成他的道德面貌。……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这种上进心,这种道德上的自勉。——苏霍姆林斯基

68、  近代出现的法学流派,主要有两个,即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前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可分,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认为道德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没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则主张法与道德相分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道德问题。

69、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70、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1、  但是富勒的论点有何根据呢?莱昂斯讨论了富勒可能给出的两个理由。富勒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官员在接受公共信托的职位时,已经暗暗地许诺要行为得体,即承诺法律的八个卓越理想。莱昂斯认为,这个理由面临着诸多困难。第官员可能是被迫接受这种职位的,比如纳粹时代的德国所发生的。由于富勒要求的是某种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因此官员是否有义务不能取决于偶然性事实。第即使官员是自动地接受这种官职的,这种承诺也不一定就产生道德义务。因为只有当我们的许诺满足了某些最低的道德条件时,它才产生道德义务。第退一步讲,即使官员做出了产生道德义务的承诺,他们是否必然会承诺富勒所强调的那八条理想,这也是很有问题的。至少我们从承诺的概念本身无法分析出富勒所说的那八条卓越性理想。

72、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战·《韩非子》

73、美——是道德纯洁精神丰富和体魄健全的强大源泉。——苏霍姆林斯基

74、偷盗钱财是犯罪,杀人放火是犯罪,泄露机密是犯罪,出卖祖国是犯罪,一切被列入刑法规定的都是犯罪。犯罪的可能被警告教育,也可能被处以刑罚,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甚至可能被剥夺生命权,因为那已经是社会秩序的最低标准不能托起的行为了,已经不能允许那个生命占据社会的一角了,所以会剥夺生命权利。

75、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76、该词描绘了1956年中国积极建设的现象,表达了毛泽东对中国人民建设祖国和改变山河的豪迈气概,体现出来毛泽东对未来景象的展望,也表达出了一桥贯通大江南北的历史意义。

77、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

78、(解析)题干中于敏的话说明了人生的价值在于创造和奉献,人生的价值体现在对他人、社会的奉献之中,奉献使人快乐,使人充实,使人高尚。我们在生活中要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实现生命的意义,与此一致的是“愿得此身长报国,何需生入玉门关”,故B正确;排除不合题意的ACD。故选:B。

79、那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那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两件东西,是天上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律。——康德

80、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81、C.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    D.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82、德国法院的判决固然有相当的政治意图,其中不乏有德国作为一个整体的主权国家身份存在的暗示,但也不可否认,此案的判决和解决方案有其巧妙之处。德国法院的判决思路实际上是与另一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类似,不但惩罚了告密者,实现了司法正义,同时也在解决案件的过程中,以已有法律为依据,确保德国法律的连续性。也进一步反映了富勒思想的不足。仅就“告密者案”的讨论而言,就有学者指出,富勒给出的解决方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的“角色感”与同情态度的缺失,他本人的思想受到政治背景与文化的局限。

83、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84、B.“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85、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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